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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中小學老師請育嬰假 仍有年假

作者: 林志成/台北報導
來源: 2008-12-01 中國時報

  為鼓勵生育,教育部擬修改「教師請假規則」,老師請完育嬰假後復職並兼行政職務,當年可繼續享有年休假,並按比例使用國民旅遊 卡消費額度。教育部預計明年二月開始實施新政策,上萬名公立中小學兼行政職的男女教師適用。

  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,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回職復薪並兼行政職務者,當年沒有年休假;要下個學年續兼行政職時,按復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。因當年沒有年休假,也就不能使用國民旅遊 卡。

 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,這次修改「教師請假規則」,讓休育嬰假的老師復職後又兼行政職者「權益提前」,當年度就可有年休假及使用國民旅遊卡,不用等到下一學年。

  教育部舉例,甲老師至九十五年七月卅一日止,具休假年資四學年,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到九十六年一月卅一日(即九十五學年上學期)辦理半年育嬰留職停薪,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復職並兼行政職務。

  依現制,甲老師九十五學年度上學期休育嬰假,所以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到七月卅一日(九十五學年度下學期)沒有任何年休假,不能使用國民旅遊卡。

  甲老師原先就有四年休假年資,依規定隔年有十四天年休假。據修改後的教師請假規則,甲老師九十五學年度工作半年,所以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到七月卅一日間還有七天(十四天的一半)年休假,也可以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額度,一天一一四三元,七天共八○○一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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